不同产权医疗机构的实现形式及管理
对不同产权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第34条规定:“要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根据此政策,对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公有制医疗机构制定“平价”的医疗收费价格,其差价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财政予以补贴。对不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营利价格,对特需医疗消费放开收费,但要征收税费并对其收费价格进行监督。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控和分流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消费者。
引导不同产权的医疗机构向不同的方向发展首先,通过不同的卫生经济政策引导不同产权的医疗机构向不同的方向发展,选择不同的工作重点。公有产权的医疗机构由于有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势,应是一般医疗消费群体的选择对象,其基本任务是承担并完成防保任务和满足公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在投资方向上,只负责保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的设施和项目的投资,对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项目则由医疗机构自我发展。公有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防保项目的完成情况,既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争取政府补贴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发展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对非公有的医疗机构实行自我发展、优胜劣汰的机制。
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通过卫生经济政策和法律监督实现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在保证满足社会大多数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对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有效监督下的市场化,形成各种产权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局面。
(编辑侯延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