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原则
济南奥格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6-07-26 09:53:48    文字:【】【】【

  浅谈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原则赖德x面制衡原则六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这是因为,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立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助,只有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强制施行。根据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法,笔者认为需要充分考虑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观念、立法基础、实施条例等方面因素,来确定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原则。

  1社会化原则根据有关统计资料估算中国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为2亿人,覆盖面为29,其中城镇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为1.85亿人,覆盖面为80. 2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为1474万人,覆盖面仅为3.3.在不享受社会保险的43亿劳动者中,农业劳动者占96以上。在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中,享受医疗保障人群的比例要比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低得多。特别是国有企业进入调整时期,效益明显下滑,企业亏损面越来越大,失业人员增多。因此构建国家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形成法律设定的“安全网”,一方面既要面向劳动者又要面向全体公民;另一方面既要保障公民的健康需要的基本生存权利又要注意积极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在中国,笔者认为,主要是:1.1城镇劳动者,包括城镇“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和失业人口以及季节工、临时工等;1.2农村劳动者,包括从事农林牧副渔劳动者、1.3城乡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1.4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1.5军人。

  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是一种公民对国家资源、国家财富的利益共享,体现了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一次分配是劳动效益分配,二次分配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平时缴纳少量的医疗保险费,实际上是平时将疾病风险分散开,或者说平时将疾病风险转嫁出去。非劳动者群体属于成长中的劳动力群体和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特殊人群,国家有义务承担保护和救助责任。世界各国医疗保险法反映出:政府主要对穷人和老人提供依靠国家税收支持的医疗保险,劳动者缴纳税收或医疗保险费是同本人的健康状况相脱离的,反映了医疗保险费筹集是按收入而不是按一个人的需求,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社会道德的进步,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在医疗健康方面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2强制性原则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行政、事业机构人员及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医疗”的机制,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化的观念”,产生了背离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误区。其它范围人群的医疗保险则是一种非规范的无序的状态,其特点是抗风险能力极为脆弱。制定国家医疗保险法是对国家、行政、事业机构和企业以及公民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国家对社会利益的依法调整,必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虽然,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仍然是层次较低,缺乏较高的法律强制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过渡形式。制定国家医疗保险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人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改变仅靠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推进的传统管理模式。强制性原则就是指国家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公民依法参保,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依法调整国家、参保人、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保险的个人安全观念,可以制约过度生育,也可以减少国家资源和财富浪费,有利于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法律的强制力还可以加快转变社会医疗保险的传统观念,弱化调整利益中的矛盾冲突,形成一种社会的认可,保护公民维护自身健康的公平利益。

  3基本医疗原则制定国家医疗保险法,明确实行基本医疗保障,是根据中国实际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诊治技术、基本治疗生活设施服务的水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只能根据国家财力可以支持的能力,通过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逐步增加对医疗健康的投入水平。保证基本医疗立法原则的设定是源于“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构想。“广覆盖”是运用大数法则,尽可能把能进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容纳进来,按照“以收定支”办法,根据可能而不是根据需要筹资,同样依据筹资明确支付标准。超过基本医疗标准的,可以通过再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低水平”是国家经济条件的局限,不可能支付超过国家、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的高额保险费用。“多层次”的实质就是保障一般,兼顾特殊,也是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国家医疗保险法所设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基本医疗,对超过标准的需求,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及所在机构、企业的经济能力。

  4国家补偿原则制定医疗保险法中国家对公民实施医疗保障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医疗健康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利应尽义务的法律规范。国家补偿是法律应该明确的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中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其中包括:41国家对行政、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偿。

  42国家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医疗保险补偿。

  43国家对军人、在校学生及婴幼儿的医疗保险补偿。

  44国家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口给予不同标准的医疗保险补偿。

  45国家对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医疗机构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补偿,国家也要依法监管,增设和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提高技术劳务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收入的比重;实行医、药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5个人积累原则我国要实现新的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家补偿是必须的,但国家根本没有财力解决发达国家都难以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需求,强制个人储蓄积累则是解决现实矛盾的关键。我国建立以个人积累为原则的强制储蓄保险,可以分为若干层次:5.1城镇居民,包括无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凡有收入的必须设立个人医疗保险储蓄的帐户,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划入同年龄相匹配的保险金额,暂无收入的可以暂不设立个人帐户,也可以在无收入时暂停划入保险金额。帐户按规定达到一定数据,发生个人医疗消费时,由帐户支付,支付不足部分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5.2城镇职工由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开设个人帐户,按自愿原则可以另建再保险、商业保险的个人储蓄保护帐户,在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标准时,由再保险、商业保险个人储蓄保险金按比例支持;5.3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个人储蓄保险金使用完后,由国家按比例给予救助补偿保险;5.4农村以家庭储蓄为主,依据家庭人口的年龄结构计算储蓄保险金,并按地区经济差别确定支付比例。国家集中的储蓄医疗保险金由省级保卫生软科学浅谈OTC与医院药学的利与弊初溧荣(南京市市级机关医院,江苏南京210008)影响。有利于药学技术人员开展临床药学;同时在劳动强度降低的情况下使药师可有大量充裕时间来指导病人的合理用药,有利于药师技能的发挥;对于医院而言可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信誉优势开设OTC药房。但同时在实行分类管理后对医院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是使医院的收入大为减少;其次随着OTC管理制度的实施,非处方药的大量转化和增长使得医药分业更为明显。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分类管理制度已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与国际上通用有效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的关键步骤。此制度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医疗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各个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政策法规的制订,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的调整,以及经济效益的改变产生深远影响。

  OTC制度的建立与医院药学有着重要且密切的关系。它对医院药学的发展将会存在利弊相依的双向影响。

  1有利因素1.1临床药学的开展随着“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房”这一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医院的压力不断减轻,也使得医院药学技术人员能更加集中精力,转向临床药学研究工作。如建立和完善药物情报工作;配合医生参与查房;开展临床药学;指导病人合理用险公司运作和监管,归个人和家庭所有,可以继承,保证资金增值,并依法合理的使用国家给予的补偿金。

  6多层面制衡原则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方面,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法律则是调整医疗保险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规范。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一种全民的医疗保险积累和对国民收入进行比较公平的再分配,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形成多层面的制衡机制。首先,一个层面是国家、保险人、保险人所在的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国家依法强制保险人、保险人所在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缴纳保险金及进行个人及家庭的健康储蓄,监管保险机构运营,控制医疗机构过度服务;保险人取得自身利益,需要制约医疗机构实际消耗,又要在保险费支付上保护自身利益;保险机构则是为了减弱风险,既要管住实际发生的支付,又要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规范及时进行调控。医疗机构在依法进行医疗服务中,有争取卫生资源、规范基本医疗服务和得到国家补偿而逐步发展的需要。其次,在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的操作难度大、风险大,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高度的科学技术性和缺乏一定的稳定性而富于变动性。国家必须依法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和从事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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