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社会监督
发布药品管理公告、通告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是《药品管理法》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此外还有其他多种类型不定期的公告、通告、通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和通知,虽然有覆盖面广的特点,也有费用高、不及时的缺点。通过网络发布公告,保留了覆盖面广的优点,又提高了公文传递的及时性,可复制性,可保存性,大大降低了发布的成本。药监公告栏可以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上公告栏相链接,方便对全国范围内药品公告的查询。
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斗争,是从根本上杜绝假药劣药的基础;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社会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通过网络提供案件线索,进一步拓宽了群众举报的渠道,具有及时性,举报的内容可以迅速地到达监管人员的案头。由于网络具有的交互性,监管人员可以与举报人及时商磋、进一步了解详情、反馈打假进度。通过网络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推进网络化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既是监督管理的相对单位,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服务的主要对象。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是衡量政府机构工作的基本尺度。网络化审批包括申报的电子化、审批流程的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项基本内容。实施网络化审批,不仅可以加快政府机关的信息化水平,还可以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运用。从发展电子政务的角度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将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审批的事项都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