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处理准则的法学思考
济南奥格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5-07-09 17:03:56    文字:【】【】【

  近年来,医疗纠纷问越来越受到社会媒体竞相炒作。对此,许多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发各自看法,并作了有益的探讨。笔者以为,大多数文章的作者都是站在医务界或法律界单方的立场来论及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免有失偏颇。本文拟对医疗界与法律界人士的不同观点的偏颇之处加以对照分析,从中窥视现行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难点,并找寻其对策。医疗界人士常常以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为由否定患方适用民法通则提出赔偿尤其是高额赔偿的要求。

  医疗行为所体现的人道主义义务能否认医患之间不等的权利义务吗,医疗界人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也72应尽的义务,自个急重位患者被送进医院,医务人员没有理由与其讲好报酬后再行抢救,从呔患系角度看。医出双方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患方就不能以民法迎则作为索赔的法律依据,因为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其偏颇之处在于,混淆了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与生活中所讲的平等只要病情严重,医院也必须履行抢救义务,似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就不平等。我们法律上所讲的平等,是指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对人的不对等地位。作为患方,当他到医院就诊时,支付了医疗费,就等于和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就可以认为方权利义务关系足平等的。

  医疗行为所体现高度的社会福利性能否认应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吗,医疗机构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屈厂福利性的事业单位,这种福利性质决定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补偿机制。加之拿卡术刀的不如拿理发刀的的这种分配不公现象的存在,客观上也使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承担起高额赔偿的责任的确有定的难处。医疗界人士认为,医院的福利性质,决定了病人支付的,疗费用仅仪是必要的体现祸利性质故或医疗意外而将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实际上,这里有个医疗成本构成的不合理问查费药费。而检查费和药费偏高,挂号费又偏低,医务人员所付出的劳动与收入不成正比,医院当然不满意,而医疗成本构成的不合理的责任,非医患双方之故。对此,目前国家正着手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医药分家,增加挂号费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降低各种检查费用和药费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可医疗行为所体现高度的社会福利性是存在的,但这并不能作为医方拒绝民事赔偿的医疗行为所体现的高度风险性能成为医务人员对医疗差错产生熟视无睹的理由吗,医学界人士大都认为,医疗行为有它的特殊性,人体的复杂性,病情的多变性,加之各种偶然因素交织在起,发生始料不及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是难免的,这是其他职业行为无法比拟的高职业风险。其实,患方并未否认过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的存在。实践中大多数医疗纠纷的产生。大多是患方由子对医学知识的欠缺,或担心医疗和卫生界有偏袒之嫌而发生的误,或山于本来就存在卫生界人士袒护之故所导致的医疗赔偿不公引发的纠纷。可,对医疗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科学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作为医方,应分辨哪些应负责哪些不负责任,当然也需要对患方进行必要的劝说和解释工作,任何以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为由对医疗事故的发生熟视无睹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患方及法律界人士常常无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将医疗损害与般人身损害划等号,过分强调高额民事赔偿的合理性。

  不少法律界人士与各类新闻媒体的观点大都对患方采取同情态度,认为所规定的赔偿额明显过低,己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实小;并以办法与我国民法通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办法的行政法规为由,认为医方只要对患方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患方就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加之高人民法院。

  保护患法权益是应该的,但完全无视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味提高赔偿数额,甚至有的判决赔偿上百万的天价,严重导致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的做法,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其行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毕竟,医疗行为有其特殊性,我们不能把医疗诊治行为中出现的医疗损害完全等同于侵害公民身体的行为,更何况医疗行为的特定对象本身是己有疾病的公民。

  从法律上说,医疗行为是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本身又有办法作为调整其行为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就应该考虑这种特殊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所在,既考虑到办法规记的赔偿额过低的情况,又应注意到医疗行为与般民事侵害行为的区别,在,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态势下,合情合理又合法地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产生偏颇认识的原因以现行医疗事故界定医疗侵权责任,内涵明显过窄。办法只调整医疗事故,不调整不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事实在大量的医疗纠纷中,真正是医疗事故的足较少数。绝大多数是屈于办法实施前的级医疗事故或称为严重医疗差错的情况。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在造成后果上必须要求达到病0死1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规定显然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后果的程度并不能反映出医疗事故主体的过错程度,病人死残废或功能障碍固然与医务人员中的违法行为过错大小有关,但同时也与病人病情或体质的特殊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且,界定医疗事故将伤害后果局限在死残废功能障碍这种狭窄范围内,也不符合我国民法刑法对般浸权构成要件的规泣,因此,旦出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因不属办法调整。此类医疗纠纷就会因无专机构或人员具体疏导处理而被推向了社会,从而加剧医患间的矛盾,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公允性问亟待解决。眼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基本上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由其所属医院的专家组成,而牵头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鉴定委员会之间,在组织上存在着无法回避的行业管理性质。这就形成了毫无监督的家人断自家絮患方对鉴定有异议。欲找鉴定委员会却+踪影,因它并非实体组织上生厅政符可部门讨公道,却被告之与鉴定委员会无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了个事实上履行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行为后果的超越法律的组织。所以,当到医疗事故鉴记委会的鉴记结论意抒时,病家常对鉴定的公正性抱以怀疑或不管正确与否申请重新鉴定的想法就不足为怪补偿和赔偿之争加剧医患矛盾持补偿说的般为医亢其法律依据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第2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偿标准规定不,但据了解高的如上海,级医疗事故包括生前所抚养的未成人等各项费用,也仅为万余元。而持赔偿说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赔偿经济损失时,法院的判决高低不等,高者达几万甚至几十万,至少比医方按办法〉的补偿标准要高数倍。因此,当患方不满意医方的次性赔偿数额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请求法院按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建立处理医疗纠纷制约机制,拓宽医疗纠纷救济渠道。是有效处理现行医疗纠纷的当务之策1.尽快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统医疗法律法规。由于现行处理医疗纠纷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矛盾和冲突,笔者建议尽快对办法进行修改修改时应注意点是鉴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风险性及医疗单位的公益性等因素,可考虑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起的不如7果与芽汕民事纠纷引起的损赔偿加以区别,从刑事民事行政法规的统性角度制定医疗法〉或医疗纠纷处理办,提高其法律效力上的等级,由原法规上升为法律。是在适用范围上,把医疗缺陷纳入该法的调整对象。所谓医疗缺陷,指诊疗护理过程中在医疗技术。医疗服苏和医疗管理等方面出现的不完善或过失。如此,原在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医疗差错也包括在内沣使呔疗差铅的定义迟宽泛是在立法原则上,注意该法与民法原则伞致,人1为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种特殊形式,医疗法应以民法确定的原则来调整。此外,加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如修改现有的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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